裝修工人受傷,不同法律關系不同責!
2024/5/15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在衣食住行方面開始有更高的追求,由房屋裝修引發的糾紛也愈加頻繁發生,如果在裝修時發生意外,造成裝修工人受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分配?厘清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很關鍵,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件,2021年7月小黃因重新裝修房屋需要將房屋內墻壁、瓷磚等拆卸及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清運工作以每天400元的單價交由老李完成隨后,老李召集幾個工友并自帶吊機等工具著手開始施工2021年8月4日老李在吊裝建筑垃圾過程中不慎被自行安裝的吊機砸傷并及時到醫院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間老李共花費醫療費13萬余元被評定為人體損傷七級傷殘小黃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后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老李將小黃訴至永泰縣人民法院請求小黃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永泰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老李與小黃之間屬于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兩種關系的責任承擔模式不同。雇傭關系是指被雇傭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被雇傭人接受雇傭人的指派完成其所需要的工作;承攬關系的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結果,承攬人的工作時間、具體工作內容不受定作人支配。經查明,小黃將工程一并承包給老李,由其自行提供設備、安排人員完成,未直接對老李的工作進行指派,符合承攬關系的“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的特征。根據民法典規定,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對發生的損害原則上不承擔責任,只有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小黃在定作和指示上沒有過錯,因事故發生時老李的年齡已經超過六十周歲,所以在選任上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酌定小黃承擔25%的賠償責任,余下75%責任由老李自行承擔。老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存在一定相似性,但提供勞務一方受到損害時,責任承擔模式不同。雇傭關系中,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原則上無責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錯時才承擔按份責任。因此,二者在認定時就要明確區分。雇傭關系中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管理、監督關系,雇傭人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計付勞動報酬,被雇傭人提供勞務而不論有無特定成果,其提供的勞務是雇傭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而承攬關系的標的物包含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要求的不僅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從事一定工作,而且還要求這種工作產生對應成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所以承攬關系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過程。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時,需要盡到注意義務,務必選任有資質的、身體和年齡狀況符合條件的承攬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也需要盡到謹慎義務,仔細開展工作,做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避免意外發生。
雇傭與承攬的區別在于權利義務配置上的差異,法律關系不同,區分了責任主體及損害賠償范圍。確認當事人屬于雇傭關系或承攬關系,是確定本案責任承擔者的關鍵前提。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泵穹ǖ涞谄甙倨呤l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泵穹ǖ洳⑽磳⒐蛡蚝贤袨榈湫秃贤菍€人用工關系界定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內部通過合同約定調整其權利義務。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核心區分點在于:雇傭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需要得到接受勞務一方的協助,后者對前者存在一種支配性的人身關系,提供勞務一方需要遵從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并按照其要求提供勞務,接受勞務的一方支付勞動報酬。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所交付的標的是勞動成果,而雇傭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交付的標的是勞動。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一般不存在指引、協助,承攬人通過獨立完成工作任務來獲取報酬。民事法律關系的厘清是確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前提。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構建了用工責任的基本框架,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與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分別就個人用工責任與承攬用工責任予以規定:個人用工情形下,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攬用工基于承包的實質屬性,遵循承攬人責任自擔的原則,定作人只在對定作、指示、選任有過錯的情形下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小黃指示老李完成垃圾清運工作,具體工作細節如設備使用、人員安排等由老李自行決定,符合承攬關系的基本要件,故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確定責任分配。承攬人老李應自行承擔工作工程中受到的損害,但由于定作人小黃在選任上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判決對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予以厘清,強調了定作人在選任承攬人時的注意義務,在判斷責任時充分考慮了雙方的過錯程度和實際情況,實現了公平合理的責任分配,對承攬用工類案件具有指引作用。